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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及诉讼策略选择

1.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

 

关于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合同领域区分行为不成立与无效的观点被认为可以推定适用,即当行为缺少部分本质要件或缺少法律规定的形式时应当被认定为不成立;无效则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知,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的区别在于:

 

第一,决议不成立是未形成公司意思,是对决议成立与否作事实判断,是决议瑕疵的种类。决议无效虽然也是决议瑕疵的种类之一,但其前提是公司的意思已经形成,无效是对效力作的价值判断,是效力瑕疵的种类。

 

第二,导致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原因与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原因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决议不成立之瑕疵是因程序瑕疵导致,不涉及决议内容问题;而决议无效的瑕疵原因是由实体内容导致,是对决议事项进行了否定性判断。

 

第三,虽然决议无效与决议不成立都自始不产生决议效力,但决议不成立因自始无决议发生而自然没有决议效力,决议无效则因内容违法而自成立时自始不发生决议效力。

 

2.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撤销

 

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撤销的区别首先在于不成立的决议其后果等同于无效,无法进行治愈,而可撤销的决议在为撤销之前仍是有效的且有被治愈的可能性。决议瑕疵被治愈,主要是指引起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在事后可以获得治愈或补正,在公司股东大会形成新的决议,治愈了原有瑕疵之后,对原决议不再有通过司法程序撤销的意义。例如,在广州盛景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中,公司作为一个自治机构,对经营事务的管理均通过公司机关来完成,股东大会即为平衡股东利益,解决内部冲突的自治机关,如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也应当尽力由公司自行解决,尊重并促使内部处理机制发挥作用,减少司法干预。[10]

 

其次,构成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撤销的事由有所不同。《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若公司召集以及表决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反章程,则公司成员可向法院主张撤销决议,即可撤销决议的事由有三:(1)召集程序瑕疵,(2)表决方式违法违规(3)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而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则主要包括:(1)决议不存在(包括未实际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议案未经表决)(2)未形成有效决议(不足出席数、表决未达多数决)(3)其他不成立的情形。

 

总之,在三种公司决议瑕疵事由中,当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决议应当被认定位无效,属于最为严重的瑕疵。而当公司决议出现会议未召开、表决严重违法及其他较重瑕疵时,公司决议可能因为特定事实的存在而被认定位不能成立,属于存在仅次于决议无效的瑕疵事由。相较而言,决议撤销的瑕疵最为轻,这是因为《公司法》虽对于公司表决方式进行限制但仍旧赋予章程优先规定的权利,但无论是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是表决方式存在瑕疵,多数情况下其违反的乃是公司内部的意思自治,此时将决议效力的决定权赋予公司,由公司把握其效力较为合适。唯独需要注意的是,在召集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形下,需要区分该瑕疵属于轻微瑕疵、较重瑕疵还是严重瑕疵,其结果可能是决议有效、决议可撤销或决议不成立。

 

相关法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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