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我们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在司法裁判中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引  言

 

 

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承担重要职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需要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开支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是否继续营业,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律程序等。除此之外,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受理前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据法律规定追回债务人的财产、草拟财产变价方案、草拟财产分配方案等。

 

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充分享有各项权利,也因此必须承担勤勉尽责的忠实义务。如违反勤勉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拟通过整理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由下的典型案例,归纳司法裁判中的管理人责任承担标准。

 

1、管理人责任的性质


《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尽管管理人赔偿责任一开始就写入2006年《企业破产法》,但“管理人责任纠纷”作为一类案由开始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由于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

2.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

3.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因果关系;

4.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在高列、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中,安徽高院和最高院都明确表明管理人承担责任需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最高院认为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应当限定于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即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时,才可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图片

 

2、相关案例分析


(一)芦益玲、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等管理人责任纠纷(参见(2021)02民终7306号民事判决书)

 

芦某系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债务人)的职工,起诉主张清算组赔偿其自债务人宣告破产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及其利息。清算组抗辩: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召集职工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芦某在内的全部职工均拒绝签署,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金。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就该期间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均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无需申报相关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公示;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组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芦某以破产清算组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其要求破产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仅支持了对应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二审支持了失业保险金及其利息。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关注清算组的失职行为和职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损失根据当地规定可以明确计算,不存在争议。法院论证管理人责任时略过清算组就该失职行为的主观过错,直接支持了职工的诉请。

 

(二)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丹阳中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参见(2019)11民终3217号民事判决书)

 

丹阳中美电器有限公司(债务人)起诉前任管理人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主张管理人应当赔偿其破产财产因不当管理造成的损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未及时妥当管理控制。债务人的货物存储在他人仓库,而该仓库被擅自拆除,货物也因此部分灭失,造成破产财产价值减损。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未能勤勉尽责,怠于行使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致使破产财产灭失,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关注管理人的失职行为、债务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的认定。就因果关系而言,即使管理人并非直接侵权人,但其在接手破产财产后,未能勤勉尽责,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怠于行使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致使破产财产灭失,造成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其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就损失数额认定,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仓库货物的完整价值方面存在差异。一审以第一次评估价格认定货物完整价值,而二审法院以流拍价格(第三次评估价)下浮20%认定货物完整价值,事实上减轻了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三)沭阳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等管理人责任纠纷(参见(2020)苏1322民初12215号民事判决书)

 

沭阳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并且约定第三人无偿在债务人的场地使用该设备生产。三年后,双方均分别停产。再三年后,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法院予以受理,此时第三人的设备依然存放在债务人的场地。管理人虽然知道案涉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是仍然处置并将价款留存在管理人账户之内。根据现场设备的拆除痕迹,第三人主张有4台设备被拆除,而管理人根据拍卖信息主张仅处置3台设备。

 

法院认为管理人未严谨地处理盘查清点、评估拍卖、财产移交等各个环节,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关注管理人的失职行为、债务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的认定。管理人在处置非破产财产时应当更加慎重、细致,但由于其移交设备时未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就第四件设备的损失金额问题,法院通过询价的方式,由从事金属容器的加工、销售、收购等工作的咨询人员计算不锈钢重量和单价确定认定具体数额。


(四)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参见(2021)苏101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管理人制作了财产分配方案并且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至管理人发布财产分配完毕通知时,债权人仍然未收到分配款。管理人抗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某股东人格混同,已经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尚未审结),主张债权人与该股东对出资款承担连带责任,求中止管理人责任之诉的审理。

 

法院认定,管理人未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分配财产系失职行为,应当赔偿债权人损失(破产财产分配款以及利息)。管理人责任之诉与追缴出资之诉非同一法律关系,管理人的抗辩不予采纳。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关注管理人的失职行为、债务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管理人未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向某一债权人分配财产即构成失职行为,应当赔偿该债权人的损失。因财产分配方案已作出并实际执行,故债权人的损失可以明确计算。

 

(五)刘青洋、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等管理人责任纠纷(参见(2021)鲁172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系债务人重整程序中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支付安保费用以保证重整程序正常进行。该笔借款经由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陈某向安保公司支付。原告与管理人达成借款协议时,约定了利息,后管理人偿还借款时,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向管理人和债务人主张借款利息。管理人抗辩与原告不存在借款关系,安保费系陈某代为垫付,并且已经向其支付,管理人工作已尽责完成。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与原告形成借款关系,并约定利息,但利率不明。债务人已经破产清算且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故原告的利息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从本案的判决来看,法院仍然关注管理的失职行为、该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金额。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妥当清偿破产共益债务,存在失职行为,因此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管理人承担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小  结

 

■  通过检索发现,管理人责任成立的证明难度较高,少数能够得到支持的案件都必须能够充分证明管理人的失职行为、权利人的损失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就管理人的主观过错在判决中并未充分体现,通过说明管理人违法勤勉尽责的忠实义务似乎就可以表明其主观过错。

 

■ 反观其他驳回诉请的案件,除了法院认定管理人没有违反勤勉尽责的忠实义务外,还有较大比例是因为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的确切损失,如破产程序仍在进行损失尚不确定(参见(2019)皖民终536号民事裁定书)。虽然管理人责任系侵权责任,但该责任只能通过赔偿损失来承担。若无法证明具体的损失,法院亦不会支持诉请;其他确认管理人失职或请求管理人履行相应职责的诉请则被认为不属于管理人责任纠纷的审理范围(参见(2019)苏民申48号民事裁定书)。

 

■ 从债权人角度而言,充分利用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及时行使监督权,及时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及时提起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等是更为有效的途径。从管理人角度而言,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及时向法院申请确认工作成果,妥当处置破产财产能够有效降低执业风险。



来源:破产法快讯




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以“敬业,铭德”为经营理念,以“专注.专业.价值”为追求,为保证业务质量和人才稳定,凯凯律所实行公司化运作模式。凯凯律所是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业会员,上海破产管理人协会预备会员,在运营过程中已与多家投资机构(PE、VC)、推荐机构、券商以及金融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可以为企业融资以及助力资本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021-69581111



新闻资讯more+
相关业务板块more+
关于凯凯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