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全资子公司知情权与代位诉讼权实务分析
一、法条参考
区别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即将施行,对于法律实务增加了诸多新的变化。其中,新《公司法》明晰了股东对于全资子公司的知情权与代为诉讼权,相关法条参考如下:
1、第57条第5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2、第189条第4款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条分析
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全资子公司,往往存在很大程度的混同现象,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被否认已成为常态。在多数诉讼案件中,当全资子公司的出现,母子公司将承担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将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详见旧《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从实务角度出发,母公司往往高度控制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融资平台、业务转移、资产保管等多种功能,并反向利用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阻断母公司股东相关合法权利的行使。
对此,新《公司法》的前述新规定对于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关系产生了较大影响,一定程度上彻底否认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即将公司全资子公司视同为母公司的一部分。
一方面,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仅包含母公司一级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也同样适用于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另一方面,股东代为诉讼权也延伸到了全资子公司一级,当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三、法律实务影响
诉讼实务方向,独立法人人格的存在仍按现有规则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母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和代为诉讼权可以延伸至全资子公司,对于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而言,将大大提升了公司经营情况的透明和公开,充分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破产实务方向,破产企业涉及全资子公司时,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将扩大。在新《公司法》下,既要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还要更多地介入经营管理之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合理诉求也将延伸至全资子公司的资产、债务、经营状况等,相关程序还以新《公司法》施行后为准。